华南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
一、凡在本校享受公费医疗各类人员,必须执行本规定,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二、实行个人自负少量医疗费:
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后,在职教职工,在挂钩医疗单位门诊报销医疗费85%,住院报销医疗费92%;在校医院门诊报销医疗费90%,住院报销医疗费95%。退休教职工,在挂钩医疗单位门诊报销医疗费90%,住院报销医疗费95%;在校医院门诊报销医疗95%,住院报销医疗费95%。
三、转诊到挂钩医疗单位门诊者(包括享受公费医疗各类人员),必须有主诊医师签具的意见,并到指定的挂钩医疗单位就诊。一般转诊一次,可就诊二次,报销一次。家住校外的离退休教职工,可在附近选定一所公立综合医院就诊,但需经校医院批准后才可视为挂钩医院。大型检查项目CT. MR.等,需先经校医院领导同意才能检查,违反规定者不予报销。医药费报销范围执行省公医有关规定,凭本校病历、诊病医院病历或双处方、双划价的底联报销。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批,按规定不予报销。高速CT、X—光刀等高科技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医规定不予报销。
四、需到校外医院住院留医者(包括在职、离退休教职工),必须有校医院主管领导签具的意见,到指定的挂钩医院住院留医(病情紧急或抢救者,可先电话告知校医院领导,家属于入院三天内到校医院补办住院手续),先由本人或家属预付住院按金,出院后按规定报销。办理住院手续需出具外院门诊病历或病情介绍、本院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单等。康复科和中医科住院治疗公费不予报销。
五、某些特殊病例,因病情需要,需转到挂钩医疗单位以外的医院治疗,必须先经校医院主管领导同意,住院报销医疗费在职教职工88%,退休教职工93%,门诊报销医疗费在职教职工80%,退休教职工85%,未经批准自行就诊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六、CT、MRI等大型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为阳性(具有临床意义),在职职工报销检查费85%,退休职工报销检查费90%。CT、MRI等高档检查为阴性结果(无临床意义)的报销检查费50%。
七、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行为不检引发性病、交通肇事所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不予报销。
八、住院留医的陪人费、特护费、护工费、空调费等项目费用,按规定不予报销。
九、磁疗费、超声洁牙费、镶牙费、进口材料补牙费、矫形费、整容费、按摩费、气功费、体检费、脱痣费、脱发治疗费、老人斑治疗费、色素沉着治疗费等,按规定不予报销。
十、男女不育不孕检查、治疗费,优生优育遗传病检查费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按规定不予报销。
十一、教职工在挂钩医院或校医院诊病取药,一般常见病每次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每次不超过7天量;某些需长期连续服药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每次不超过14天量,凭出差证明带药不超过14天量,每张处方开药不超过5种,中药煎剂、静脉点滴药物不超过3天量。
十二、特殊治疗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教职工做冠脉支架、搭桥、成型等昂贵的检查和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直线加速器、快中子、各种介入等昂贵治疗,使用进口材料,材料费(介入费)报销50%。心脏起搏器、心血管内的支架等最高报销2万元,人工晶体最高报销300元/只。人工关节(特指球头)等人工器官按国产价报销。对确无可比国产价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报销50%。特殊材料如锁骨下静脉注射器、血管闭合器、缝合器、吻合器、椎体成形器、镇痛泵、微波天线刀头、套管针+气腹针(腹腔镜下手术)、超声刀头、可吸收缝线等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费用自理。对于血管支架治疗,目前仅限于冠状动脉的治疗,对于其它部分血管,如颈内动脉、颅内血管支架、弹簧植入术,仅可报销手术费用,材料费一律自负。一次性耗材,属于自费范围。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亦属于自费范围。
十三、我校挂钩的综合性医疗单位有: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侨医院),专科性医疗单位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精神病院)、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病院)、天河区结核病防治所、天河区妇幼保健院。
十四、享受公医及统筹人员当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用发票,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报销完毕,最迟不超过医疗费用发票日期的一年内时间,过期不予报销。
十五、自费购买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和已办理统筹医疗的家属,其医药费报销办法为:保险实报金额和学校实报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本人实际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
十六、床位费报销标准:床位费报销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副省级以上、老红军、院士160元/天,正、副厅级,正高级职称108元/天,正、副处级,副高职称60元/天,科级及以下43元/天,门急诊留院观察10元/天。
十七、本规定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华南农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六月
附件: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 说明 |
1 |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
2 |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
3 |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
4 |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
5 | 血液制品(白蛋白等) |
6 |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范围外的药品 |
7 | 自购或外配药品 |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 类别 | 具 体 例 举 |
一 | 服 务 项 目 及 服 务 设 施 类 | 挂号费、诊金费、院外会诊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 ||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 ||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 ||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 ||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 ||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 ||
二 | 非 疾 病 治 疗 类 项 目 |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痣、雀斑、老人斑、腋臭、粉刺,激光美容平疣,治疗皮赘、脂溢性角化症、白发、脱发,洁齿、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验光配眼镜等。 |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 ||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 ||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 ||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 ||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 ||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 ||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 ||
三 | 诊 疗 设 备 及 医 用 材 料 类 |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
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拖等) | ||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 ||
四 | 治 疗 项 目 类 |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 ||
近视眼矫形术 | ||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 ||
五 | 其 他 |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 ||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 ||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 ||
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项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