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办〔2010〕34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5号)和《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领导
成立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校医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落实大学生医保措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事宜。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医院(简称校医保办)。
第三条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我校实际,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急)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障模式,即: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本市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相应标准执行,当前参保缴费标准为学生个人缴纳80元/年,政府补助100元/年。医保费用按学年收缴。
第四条 学生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广州市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负责参保学生的资料收集、信息采集,并由校医保办登记造册,财务处统一代收和代缴大学生个人参保费用;每年9月30日前,由校医保办统一将相关表格报“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领取《广州市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证》并发放给每个参保学生。
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广州市低收入家庭、广州市户籍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社会福利机构的政府供养的大中专学生,经过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及民政部门批准后由政府社会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每年应按规定办理续保登记手续。为方便续保登记手续办理,每年6月30日前没有提出续保异议的在校生(不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将视为同意续保,由学校直接为其办理续保登记手续,及时缴费后在新年度居民医保关系将自动延续。
参保人的个人基本资料发生变更时,需由参保人提供相关资料向校医保办申请。
参保人因升转学、毕业等原因离校,不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需暂停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的,须由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城镇居民医保减员申报表》并办理停保手续。办理停保后由学校将停保情况告知学生。
第五条 学生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门诊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在非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校学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校医院为学校指定的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的首诊医院。学校指定的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第三医院,华侨医院。
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疾病时凭本人病历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取药,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共同分担,学生按实际收费标准缴纳个人支付金额。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或因校医院诊疗条件限制,需转校外定点医院检查、治疗的,须经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方可转市内学校指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寒暑假期间及实习期间因急诊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县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上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就诊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治疗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校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包括意外伤害)的医疗程序、支付范围、标准,由市医保中心负责,按《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参保本人在校医院就诊,普通门(急)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和学生个人分担,按实际收费标准个人支付10%,由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90%。
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学校挂钩的医疗机构(中山大学附属第一、第三医院,华侨医院),或实习期间在实习所在地县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凭转诊证明、相关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治疗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校学生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80%比例报销。
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参保人自费结算,后凭相关门诊病历、正式的医疗收费票据、治疗清单和医保卡,在就诊日期后2个月内,向校学生医保办申请零星报销。经审核后,对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合理部分,由专项资金按60%比例报销。
2.指定慢性病
目前已开展的指定慢性病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每一种指定慢性病每月支付最高上限为100元,不滚存、不累计,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2个病种享受待遇。
基金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基金支付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 | 80% | 20% |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 60% | 40% |
3.
—5— |
门诊特定项目的起付标准及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门诊特定项目类别 | 起付标准 | 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 |
急诊留观 | 600元/社保年度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 无 | |
尿毒症血透、腹透 | ||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
血友病治疗 | 4500元/月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无 | 3500元/月 |
家庭病床 | 150元/期 |
4.住院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参保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开始按比例支付的起点费用(即:参保人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一览表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标准 |
一级 | 150元 |
二级 | 300元 |
三级 | 600元 |
(2)共付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按比例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共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分担比例一览表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 首次参保缴费的支付标准 | 连续2年以上能够参保缴费的支付标准 | ||
基金 支付比例 | 个人 支付比例 | 基金 支付比例 | 个人 支付比例 | |
一级 | 80% | 20% | 85% | 15% |
二级 | 70% | 30% | 75% | 25% |
三级 | 60% | 40% | 65% | 35% |
5.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年度90730元)
6.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3)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5)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生医保资金管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广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财务专户管理,并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用于支付“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直接管理。
用于支付学生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的资金,由市医保中心按每生每年40元的标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大学生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我校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华南农办〔2009〕104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